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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代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推动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各类法律服务主体依法执业提供公平有序的环境,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立案庭应依法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资质是否适格,经审查认为不适格的,不予办理立案手续。 

  经审查认为委托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违法代理的,应告知委托人更换代理人。 

  委托人不更换代理人的,庭审时拒绝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二、律师应持“一证一函一书”(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代理函件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不得持顾问企业(单位)函件,以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代理非企业的案件;公民不得从事有偿性诉讼代理。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庭审前应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函件、代理权限进行核实,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出庭委托代理人资质是否有异议。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按照司法部(司复[2002]12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禁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街道、乡、镇)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担任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当事人的近亲属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推荐证明。 

  上述人员能否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六、公民(含近亲属)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实行“一案一登记、签订无偿代理承诺书”制度。即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公民,参加诉讼活动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庭审前由案件主审法官监督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无偿法律服务承诺书,并存入卷宗。 

  发现应该到立案庭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案件主审法官应告知其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承诺书的,应不准其参加诉讼活动。 

  七、立案庭应做好公民代理统计工作,以便发现专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对于专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曾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公民代理人或者恶意扰乱诉讼秩序的公民代理人,采取列入“黑名单”的方式,禁止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 

  八、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其注册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对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向非本机构法律工作者或者不具备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出具出庭证明等函件的,承办案件审判庭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移送司法行政部门、纪检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相关工作人员对不规范法律服务人员的行为偏袒、纵容、徇私情的,由法院、司法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36365最新线路检测会同原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固原市36365最新线路检测       原州区司法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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